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否应重复支出这2万元
车辆投保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应理赔受害人相应的损失。可是,如果在事发后,当事人先向受害人垫付了2万元钱,保险公司又该如何处理这笔钱呢?是从赔偿款中扣除,返还给当事人?还是对当事人进行二次赔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涉保案件进行了宣判,保险公司除了正常理赔受害人49万余元外,还要再额外返还当事人常某2万元钱。
【案件】
一场交通事故
2万元赔偿起争议
原来,常某是我市孟州人,有一辆牌照为有豫C69732(主)、豫C6883(挂)的大货车,挂靠在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孟州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两份。交强险保险总额24.4万元;商业险保险总额55万元,且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常某。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9月17日。
2011年2月25日,受害人刘某驾驶车辆在宁洛高速公路界阜蚌段行驶时被他人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刘某无责任。
可是就在上述事故发生10分钟左右,另一场车祸却再次降临到刘某身上。当时,刘某在应急车道内观察事故情况时,被常二驾驶的途径事故现场由东向西行驶的豫C69732(豫C6883挂)号车撞倒,送往怀远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常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2月28日,常二给付刘某亲属丧葬费2万元。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寿财险孟州服务部赔偿刘某亲属各项损失48万余元。该赔偿款中未扣除常二已支付的2万元。寿财险孟州服务部对该判决(包括未扣除该2万元)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寿财险孟州服务部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49万元,并撤回上诉。
可是,对于常二支付给刘某亲属的2万元,保险公司却迟迟不愿赔付。
“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替代被保险人常某和洛阳市天屹公司赔偿,没有证据证明是常某赔偿了2万元,常某也未告知过保险公司常二赔偿的2万元系其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不能理赔常某2万元。”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说法】
两级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理赔2万
经过审理后,两级法院认为,运输公司及常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维护。常某系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庭审中证人常二证明,法院认定常二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2万元系常某支出,因此常某具备本案原告资格。
在受害方家属请求民事赔偿一案中,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和此案的当事人,在受害人亲属诉求金额明确且不超过保险金额、实际车主(被保险人本案原告)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预知本公司和实际车主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及二者的关系,对法院判决本公司赔偿受害方亲属的赔偿款中未扣除常二支付给受害方亲属的2万元提出上诉,但在二审中与受害方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中仍未扣除该2万元,后本案被告撤回上诉,因此造成该2万元的重复支出,对此本案保险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常某要求赔偿2万元,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辩称该2万元系常二与受害方家属自行协商自愿给付对方的补偿款和其中1万元系常二承担的诉讼费用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