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夫妻之间可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朱某与被告邓某于2009年相识并闪电结婚。两个月后,原告以购车为由向被告借款4万元(系被告婚前财产),被告考虑到双方相处时间不长,彼此缺乏了解,为慎重起见,要求原告出具了借款欠条。不到三个月,原告因赌博输了钱,擅自将车辆买掉偿还赌资。后因被告一直未生育小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向法庭出具欠条1份,有原告的亲笔签名,其证明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借钱4万元。被告认为,此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有借条为据,原告应予以偿还。原告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夫妻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拒绝偿还。
[析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的人格。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允许拥有个人财产,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欠条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双方存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借款时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
因此,在共有财产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原、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之债权债务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形式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应清偿其向被告所借的4万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