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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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意外保险公司为何拒绝理赔
很多驾驶机动车辆的朋友都知道,必须要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才能驾车上路。对车辆驾驶员而言,保险公司起着“减压阀”的作用。而在发生于资阳区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拿出投保交强险的保单,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诉诸法律后,资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事故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事故当事人承担。
日前,家住资阳区新桥河镇的张华(化名)驾驶摩托车不小心“撞”伤了行人张国(化名)。在仲裁部门的主持下,张华与张国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华赔偿张国14万元。随后,张华拿着一张投保交强险的保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2万元。谁知,保险公司不但拒绝理赔,反指张华与张国乃是一母同胞的亲兄弟,俩人合谋串通有骗保的嫌疑。一时间,孰是孰非争执不下,张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资阳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该案后,经过法官们细致梳理案情并结合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等多方论证,厘清了一个重大事实:事故发生之时,张国并不是行人,而是就坐在张华摩托车上的乘客,张华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边障碍物才导致乘客张国受伤。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需看该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如果受害人为在车下的“第三人”,即属于“交强险”保险的范围,如果属于车上人员,则不属于投保范围。而从事实情况来看,张国并非被保险机动车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提出的因受害人是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张华的诉求不属于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的抗辩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张华诉讼请求且由张华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