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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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是否负有赔偿义务?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10059元。
黄某系H65862轻型厢式货车车主,其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8年7月30日,无证司机陈某驾驶该货车在驶往安化县东坪镇大埠溪村湘运驾校路段时,与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肖某受伤,肖某受伤后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1000元,原告作为货车车主对肖某所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赔付,之后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无证驾驶为由而拒绝赔偿,黄某遂诉至法院,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医药费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垫付责任,不承担其他财产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仅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下免陪。《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无证驾驶情形时,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并可追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并未规定不承担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赔偿;此外,《交强险条款》是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并公布的,不具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效力,与《道路交通法》的规定相冲突而无效。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第一款、《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8000元及伤残赔偿2059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其立法目的就是让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足额赔偿。《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